摘要:
公安部近日下发《关于修改酒后驾驶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的征求意见稿,拟将醉酒驾车等行为纳入刑法处罚范围,提出对与醉驾司机同乘一车的乘客也进行处罚。中国的交通事故发生率和死亡率都很高,最主要的原因是酒后驾车和驾驶员不遵守交通规则。从法律上加重酒后驾车和驾驶员交通违章的处罚力度,是有必要的。但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对酒后驾驶不劝阻、不制止的同乘者进行处罚,引起了很大的争议,这让我想到了古代的“株连”。
有人提出疑问,既然乘客不可能随身携带酒精测量仪,如何知道司机处于酒醉状态?如何确定乘客没有劝阻酒驾者?如果劝阻了,但酒驾者不听劝,应该怎么办?明知司机酒后驾驶不劝阻,乘客当然是有责任的。可是这种责任只有接受道德的谴责,而不能受到法律的处罚。所以,征求意见稿中的有关规定给人一种印象,那就是有关部门将执法责任变相转嫁给乘客。有些地方性的法规更让人质疑。比如前一段时间,《扬子晚报》报道,如果酒店没有尽到提醒、劝阻义务,江苏镇江警方将通过媒体将“醉驾者”用餐的饭店予以曝光。像这样的“株连”也是有失公允的,酒店本是饮酒吃饭的场所,出于道义,可以提醒司机不要饮酒,但劝阻司机饮酒显然不是酒店的责任。警方通过媒体曝光“未尽提醒义务”的酒店,显然有侵犯酒店的经营权与名誉权之嫌。《道路交通安全法》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酒店和乘客显然没有强迫、指使司机酒醉驾车,即使没有劝阻,也不能说是纵容犯法。如果把不阻止当做“纵容”,那么任何犯罪行为都可以株连无数人,所有知道司机酒后驾驶的人,包括饭店、服务员、路人,甚至事故发生时现场的交警,都应该进行处罚。最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的,可能还是对司机的驾驶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人,还应该追溯到驾校、发证机关等。
但我想,征求意见稿中所说的“乘客”应该有特定范围,乘坐出租车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客不在此列,应该主要指与驾驶员有特定关系的人,如亲戚、朋友,明知道司机醉酒,甚至就是在酒桌上劝酒的人,这样的人实际上就属于纵容了,对这样的行为加以处罚,是合情合理的。实际上,征求意见稿的有关规定体现了法律的精神,法律的真正目的不是用来惩治罪犯的,而是用来警示、预防犯罪的,而要达到警示、预防的目的,刑罚越严厉越好。很长一段时间内,酒醉驾车等不遵守交通规则的现象屡禁不止,几乎每天都有众多无辜者死于车祸,就是因为惩罚太轻,罚点款,拘留十天半个月,根本起不到震慑的作用。直到最近一段时间,连连发生的恶性车祸事件,才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才想到用重罚惩治、预防。在我看来,征求意见稿中的惩罚还是有点轻,最好判个3年5年甚至10年8年,因为酒醉驾车者实际上是潜在的杀人犯,不是简单的违反交通规则。
前一段时间,西方有的国家呼吁中国取消死刑,特别是前几天中国处死英国毒贩事件,又引起西方一些国家指责中国的刑罚过于严厉。他们打的是人道主义的幌子。实际上,人道主义适于遵守社会秩序的人,适于善良的人,对于穷凶极恶的罪犯讲人道,就是对正常人的不人道。刑罚是用来做什么的?不仅是用来惩罚罪犯的,更重要的是警示震慑,让人不敢犯法。如果对罪犯讲究仁慈、人道,让罪犯在监狱中吃香的喝辣的,执行死刑时,又说枪毙太血腥,不人道,又注射又吃药的,怎么能起到社会警示作用,怎么又有震慑效果?比如前两年的三聚氰胺事件,不法商人为了赚钱,将对人体有害的物质添加进牛奶、奶粉中,致使成千上万的婴幼儿深受毒害。这样的人就是丧尽了天良,就应该严惩不贷,杀他一次还远远不够。再比如贩毒,一个人一旦染上毒品,就等于下了地狱,简直是生不如死,可见毒品对社会的危害有多大。所以对毒贩,更应该严厉惩罚。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贪官污吏,有的贫困地区的官员置民生于不顾,百万、千万、甚至数亿计地贪污受贿,肆意挥霍,这样的人就应该杀。还有那些贪污受贿天文数字的官员,如果不是立即执行死刑,判个死缓,过几年改成无期徒刑,很快就减刑成有期徒刑,如此过轻量刑,怎能警示他人?于是很多官员心存侥幸,以检察院、反贪局等执法部门公布的有关数据显示,贪污受贿的没有减少、而是人数越来越多了。
有句话说“乱世当用重典”,现在的中国社会当然不是乱世,甚至可以说是太平盛世,但从思想精神上说,从人生观、价值观来说,现在的社会还是比较乱,受商品经济和享乐腐化思想的影响,受金钱的诱惑,道德自律作用丧失殆尽,很多人为了金钱无所不为,无恶不作。在这个时候只有用严厉的刑罚来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公平。
提到严刑峻法惩治腐败,可以举明代朱元璋反腐的例子。朱元璋出身贫寒,特别是由于元朝的腐败,赈灾粮被贪污,导致他父母双亡,所以他对腐败有刻骨仇恨。他使用严刑峻法惩治腐败,贪赃八十贯钱便绞死示众。他还下令把贪官杀了,剥了皮,填充进草,悬挂在城门上以威慑官员。他又下令对贪官使用凌迟处死的刑罚,也就是把贪官绑在柱子上,一刀一刀地割,直到死亡。还有一种刑罚更为残酷,将开水浇在贪官身上,然后用铁刷子刷,称为“刷洗”,另外还有“抽肠”、“秤杆”、“阉割”、“挖膝盖”“挖眼”等,让贪官胆战心惊。朱元璋为了澄清吏治,甚至不惜灭亲,杀死了驸马欧阳伦,欧阳伦是朱元璋
就个体而言,惩罚越重,威慑力越大。但施加于个体的惩罚总是有限度的,一般说来,死亡是最强有力的惩罚。如果最残酷的死刑仍然达不到威慑的目的,进一步能做的事情就是扩大处罚范围,将处罚施加于与其有关的人如父母、子女、亲戚朋友等身上。“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但即使自己不怕死的人,也可能为父母、子女担忧。连坐提高了刑罚的上限,对潜在的犯罪者起到更大的威慑作用。同时连坐给家族施加了一种压力,一种责任。为了避免受到株连,家族成员会加强相互间的监督。
中国古代强调家族伦理,于是就设计出一人犯罪、全家受罚的处罚方式,来警告人们不得轻易触犯法律。这种株连亲属的连带刑事惩罚叫做“收孥”或“缘坐”,如果全部都处死的叫“族诛”。秦汉时的法律有专门的“收律”,规定了连坐的方式。汉文帝即位后,进行法律改革,去除暴虐的刑罚,他让大臣讨论废除株连的刑罚,可大臣们认为,连坐收孥可以牵制人们,使之不敢犯法。但汉文帝还是坚持废除亲属相坐的“收律”,接着宣布废除“夷三族”。但接着发生的新垣平案使汉文帝非常震怒,他下令将新垣平“夷三族”,这样“族诛”的刑罚又恢复了。到了唐代,族刑被明文写进律法,虽然族刑的范围控制得较为狭窄,但最后还是没有废除。到明、清时,为了维护社会安定,惩治贪污腐败等行为,加大了刑罚警戒的力度,而族刑被视为最有威慑力的刑罚,株连的范围比以前有所扩大。直到清朝末年,学习西方进行法律变革,才将族刑连坐制度从法律条文中删除,但实际上,重大违法行为,亲属往往还是要承担连带责任。
古代的族刑有株连三族、九族之分,其实“九”实际上是虚指,极言所涉及的范围之广,实际的株连范围则根据罪行的性质和程度来确定。最极端的还有株连“十族”之说。据说明代朱棣起兵夺了权,命令学者方孝儒草拟登极诏书,方孝儒拒不合作,朱棣威胁要诛其九族。方孝儒说,即使诛十族他也不怕,朱棣盛怒之下,真的将方孝儒的九族连同门生一起杀了。从人道的角度看,株连九族确实有点违背人性、情理,显得有几分暴虐,但有的时候,只有株连才能起到真正的惩罚和警示作用,这也是连坐在以儒礼治国的中国古代常行不衰的原因。值得注意的是,在文献记载中,最早实行残酷的株连刑的,不是夏桀、商纣,而是被后世称为“圣王”的夏启和商汤。后世也有不少人对族刑表示质疑,儒家学者孟子就提出了“罪人不孥”的原则,荀况对族刑进行过批判,将“以族论罪”称为乱世之举。但除此之外,找不到更有力的震慑犯罪的方法。古代的帝王并非不想当贤
今人一提到连坐等制度时,总是将其与“野蛮”、“反人道”等联系起来,这实际上是片面了。株连之所以长期存在,是因为符合法律的制裁理论。战国时期的韩非就评论连坐制度说,国家应以禁止奸邪为务,而要杜绝那些不易察觉的奸邪行为,关键在于使人们相互监督。怎样才能使人们相互监督?大概只有同里有罪连坐受罚了。有奸不报的人必被治罪和连带受刑,这就强迫人们小心谨慎地对他人进行监督。奸人一有不可告人的举动立即告发,如能众多的眼睛盯着,有作奸犯科之心的人也就不敢恣意妄为了。商鞅说,实行连坐制度,可以使秦国很快变得强盛,父亲送儿子去当兵,哥哥送弟弟去当兵,妻子送丈夫去当兵,勉励他们立功,告诫他们不要犯法。《史记·商君列传》描绘商鞅时秦国的情况说:“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连反对连坐的荀子也对此赞叹不已,他在《荀子·强国》中描绘说,踏进秦国国境,观察秦国的习俗,百姓质朴淳厚,音乐不淫荡低俗,人们的服装不轻薄妖艳,百姓畏惧官吏而顺从,像是上古时代的人。各级官吏都严肃认真,无不谦恭节俭、敦厚谨慎、忠诚守信而不粗率,像是上古的官吏。秦国经过四代君王就取得如此胜果,靠的就是法制。全民监督权力运作的体制有效杜绝了政权的腐败倾向。秦国之所以能一统天下,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就是靠的连坐之法。
在中国历史上,历代历朝的官僚并不多,数量如此少的官僚,管理着广阔的地域和众多的人口,很大程度上就是依靠株连制度。保甲制度以株连的方式,强制老百姓相互监视,实现了有效的社会控制。所以在古代中国,株连可以说是一种有效的治理方式,和其他体制一起相互配合,维持了国家的一统安定。在春秋时代,齐国实施什伍之制,这是中国保甲制度的最早起源。从商鞅时代的秦国开始,正式确立了刑事上的连坐制度,邻里、亲属和官员之间有相互纠举、告奸的责任。汉朝继承秦制,以后代代沿袭。在唐代,如果民户逃亡,所抛弃的土地由邻保代为耕种,拖欠的租税由邻保代纳。宋代正式确立了保甲制度,此后这一制度的范围不断扩大,连带责任的范畴越来越广。连坐、保甲由此成为古代中国控制基层社会的最得力的措施。正因为如此,清末取消了残酷的死刑、耻辱刑,但并没有完全取消连带责任。到了民国时期,保甲制度反而更具生命力。
株连对官场治理更为有效。早在战国时期,韩非就指出,英
举荐官吏时,举荐人应当了解被举荐人的有关信息,从而承担责任。举荐连坐可以有效地制止举荐人徇私舞弊。唐代实行举主连坐,宋代广泛使用这一责任,保证官员的举荐质量,凡是被推荐官员,要在任命书上署具推荐人的名字,如果后来发现情况不符,则被推荐人和推荐人要连坐。金朝明确规定,被举荐人犯了贪污罪,举荐人应当承担责任。明代更是广泛用于对官员的举荐控制,“诏中外官举贤才,严举主连坐法”。清朝在汉族人范文程和宁完我的建议下,也很快实行了这一制度。
清朝前中期惩治贪腐比较成功,朝廷惩处贪官污吏时,就经常使用连坐,依律株连亲朋、同僚、上下级、举荐人等,而最常见的就是贪腐犯罪的株连。如对甘肃米案主犯王亶望家人的处理,其成年儿子王裘被撤职、发往伊犁,年幼的儿子则逮捕入狱,12岁再发配。有时还株连同僚和上下级,株连的原因大多是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不察不举。康熙二十六年,湖北巡抚张汧借口弥补在福建布政使任内所造成的公库亏空向下级官员勒索,向盐商派收银两,被御史陈紫芝参奏告发。张汧被判绞监候。保举提拔张汧为巡抚的户部侍郎王遵训、内阁学士卢琦、大理寺丞任辰旦撤销职务,保举提拔张汧为布政使的大学士梁清标、尚书熊一潇降三级留任。张汧的上级湖广总督徐国相,下级布政使胡戴仁和按察使丁炜都受到处分,因为他们对张汧的贪污行为毫无觉察,没有参奏,实属徇私庇护,或有怂恿之嫌。再如乾隆五十一年,两广总督富勒浑的长随殷士俊营私舞弊、收受贿赂达金664两、银16100两;富勒浑的家人李世荣,肆意勒索商户和州县官吏门包银。查富勒浑本人并无经济问题,但他对手下人管束不严,受到株连,被判了斩监候,殷士俊、李世荣被判绞立决。
在现代社会,传统的保甲制度自然无法对社会进行高效管理,家族株连也有悖于人道主义原则,但既然无法建立完全基于个人责任的社会,既然道德律还无法代替法律而维护社会安定,连带责任在现代法律中就仍有存在的必要。在这个价值观比较混乱的时代,道德自律对人心的约束作用大大地减弱了,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前所未有地重要,严刑峻法更成为有效预防犯罪、节制腐败的重要甚至唯一的手段。
新中国成立后,曾进行大规模的反腐败运动。反腐败的最好方法就是杀一儆百。杀了两个高官后,贪官污吏收敛了很多,社会清静了很多,新中国三十年没出现省级以上领导的腐败问题。但改革开放之后,受商品经济的影响,不少官员抗拒不了金钱的诱惑,官场又混乱而一发不可收拾,中央政府几次大规模整治腐败,决心很大,连成克杰这样的高级官员都杀了,可是腐败还是很难根治,看一看国家公布的省级以上干部犯罪的数据,就让人感到震惊。那些官员真的不害怕吗?也害怕,但金钱的诱惑力太大了,而且经济开放给这些贪官污吏提供了很多洗钱的门路,可以把贪污款存在亲属朋友的账户上,也可以存到国外银行。根据有关统计,仅2006年一年,800多个贪官就卷走了700多亿人民币。
对这样的贪官应该怎么办?中国的腐败应该怎么治理?杀一个人是不管事的,对这种人就要实行株连法,灭其九族。株连一般指“有罪之人”株连“无罪之人”,但这里的“无罪”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无罪,而是指没有参与“有罪之人”的犯罪过程。实际上,既受株连必有干系,很多官员贪赃枉法,亲属成员都参与了。比如前两年受到法办的郑筱萸和郝和平,他们的亲属都跟着违法,当然也就应该一起受到严惩。台湾前任领导人陈水扁更为典型。他的老婆收受贿赂,儿子当兵还开“积架”的跑车,连他身边的人个个都有好处,这真的是“一人得道,鸡犬升天”。更多的贪官亲属虽然没有跟着犯罪,但他们明知是来路不正的赃款,却帮着转移存放,花着赃款,过着奢侈的生活,这样的亲属,就应该和贪官一起受到惩处。既然是“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一人失道,也就应该鸡犬不宁。中国社会以家族为本位,个人的价值很大程度上与家族紧密联系,所谓的“光宗耀祖”就是这个意思,既然如此,如果一人道德沦丧或犯罪,也就意味着家族的耻辱,这也就是所谓的“家门不幸”。既然利益家族均沾,那么如果家族中某人犯下严重罪行,整个家族也就应该与犯罪者共同承担罪责。
要遏制贪污犯罪,就要用重典,甚至实行株连制,这样才会让这些人畏惧,这样才能让他们的亲属很小心地进行监督。贪污受贿来的好处并不是贪官污吏一个人在享受,他的父母住着豪华的房,他的子女享用着特权,他的太太享用着奢华的物质生活。除了不知道判别是非标准的未成年人,只要是稍明事理的人,都知道贪赃枉法是不对的。既然知道,为什么不进行劝告和制止?为什么还趾高气扬,觉得高人一等?实际上,正是亲人的贪欲让贪官污吏变得更加肆无忌惮。
对现代中国官场来说,连坐更有着特殊的意义。很多贪官存着一种“杀了我一个,还有后来人”的侥幸心理,将大笔钱藏起来或存到国外,等事发了,拒不交代赃款的去向,声称“一人做事一人当”,自己将所有的罪都顶下来,等事情过后,老婆儿女就可以放心享用贪污“成果”了。如果实行株连,将他的老婆儿女一起惩罚,这就能断了他的退路和妄想。对于事发后逃到国外的人来说,所有的罪行都由他的父母老婆儿女承担,严重的也实行灭族,让他在国外受到良心的谴责,让他生不如死。这样才能够让那些贪官和准贪官心有畏惧,即使事发了,也不敢外逃。
防止官员“裸体做官”的意义正在这里。“裸体做官”指那些妻儿都在境外,自己孤身一人在国内做官的人。这类人往往以种种“合理”名目,将妻子儿女弄出境外,比如将子女安排到国外留学,接着老婆前去陪读,然后就是暗渡陈仓,将贪污的巨额资产转移出境,解决一家老小的后顾之忧。“裸体做官”者将在国外的老婆子女或情妇当做“据点”,他们自己也往往偷偷地给自己办好了“绿卡”。所谓“狡免三窟”,稍有风吹草动,便迅速抽身外逃,溜之大吉。这些人不单捞钱自己享受,还要惠及妻子儿女。他们的妻子儿女,有时再加上情妇,醉生梦死,大把大把地挥霍消费贪官们侵吞来的人民血汗钱。因为妻子儿女都在国外,这些人无“后顾之忧”,无所顾忌、无所负担,贪腐的胆子更大。这些人也做好了最坏的打算,即使东窗事发,来不及外逃,大不了“牺牲我一个,幸福一家人”。
如何让贪官们“裸”不下去?加大国际间反腐合作固然可行,但终究是亡羊补牢之举;对各级官员开展教育和引导固然是治本之策,但是药效明显太慢。最好的办法,一是要尽快加强制度建设,公开官员财产收入状况,让贪官的不明财产无所遁形;二是向社会公开各级干部,尤其是高级干部亲属在海外工作、留学情况。不但要让领导干部定期报告,还要纳入每年廉政考核中,让那些有“狡免三窟”念想的干部真正意识到,“裸体做官”没有前途。深圳市曾规定,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境外的“裸体官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此举赢得了专家和网民的一致欢呼。很多人认为,仅规定不得任正职力度还不够,应禁止“裸官”担任任何领导职务。
株连是对治现实很多问题的良药。比如职务株连可以促使人们特别是官员之间相互监督,有效减少贪腐渎职等犯罪行为,举荐株连可以减少买官卖官现象,进一步使唯才、唯贤是举成为可能。家族连坐可以使家族成员之间相互监督,杜绝各种犯罪特别是严重的经济犯罪,使如三聚氰胺事件这样的案件不再发生。但另一方面,株连绝对不能滥用,比如前一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拆迁株连事件,就是对权力的滥用,对宪法和法律的蔑视,对人权的损害。2003年,湖南省嘉禾县就大张旗鼓地进行“株连式拆迁”。此事曾引起广泛关注,该县党政负责人被追究责任。但前车之鉴,并未被引以为戒。江西省丰城市政府在旧城改造拆迁中,许多与被拆迁人有亲属关系的公职人员被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说服其亲属在拆迁协议上签字,否则将被采取组织措施。在河南开封,被列为“钉子户”家庭的亲属,凡有公职者,一律停职停薪做亲属的动迁工作,直到亲属签字同意拆迁。这种“株连式拆迁”涉嫌严重违反《劳动法》、《公务员法》等相关法规,侵犯了人的权利,同时也危害了社会稳定,损害了政府权威。除了拆迁株连,还有很多违背情理的株连。比如2009年底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前几年的一家电视台曾报道过一个案件,一个居民楼上坠下一个烟灰缸,将一个路过的人砸成脑震荡,因为找不到犯事者,竟然判住在楼上的几户人家,每家赔偿八千多元给受害者。这实际上违背了“赏善罚奸”的起码原则,比古代的连坐法有过之而无不及。
更为荒诞的是所谓的“政审株连”。 据《燕赵都市报》报道,河北省隆尧县东良乡冯先生的女儿今年报考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该学校必须经过体检、面试、政审。冯先生的女儿在拿到政审表后到当地派出所盖章,却被派出所告知,因为她父亲曾经因上访被拘留过三天,所以不能在政审表上盖章。一人“有问题”,子女受牵连,这与我们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让人想到文革时的“政治株连”,那个时候,有海外关系,就不能当兵、提干、入党,家里有人是“地富反坏右”,就不能被推荐上大学,不能招工,不能参加重要会议和活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经过了拨乱反正,政治株连被取消了,这无疑是中国历史上最重要的一次人权进步。事隔多年,荒诞的政治株连又死灰复燃,虽然只是极个别的现象,但也值得警惕。
我认为,株连制和法律一样,就好比一把刀,无所谓好坏,关键是用来做什么。正如刀不锋利就不成其为刀一样,法律不严厉也就不成其为法律。刀刃太锋利,不小心割伤了手,能说是刀的问题吗?刑罚太严峻,就是让人不犯法,明明知道违法,却还是去做,有什么理由指责法律的严酷呢?株连人道吗?不人道。株连残酷吗?有的时候确实很残酷。但株连的真正意义就是用非人道的残酷来消灭犯罪。要是不想株连家人朋友,就不要犯罪,要想不受株连,就不要参与犯罪,能劝阻则劝阻,否则就举报,如果是碍于亲情,不想举报,也可以离开远一点,与犯罪行为划清界限。总而言之,在现代社会中,严刑峻法很有必要,株连仍是预防、制止犯罪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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